221万吨炼钢产能不变!沙钢又一项目获批!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利淮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6#LF精炼炉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利淮钢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利淮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6#LF精炼炉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你公司现有厂区内(淮安市清江浦区西安南路188号)。本项目在现有炼钢车间内,新增1台LF精炼炉,配套合金加料系统、除尘管网、冷却水系统、LF炉净环水系统等,依托现有原料场等贮运设施,浊环水系统、危废暂存库、事故应急池等环保设施及现有氩气供应系统、空压站等公辅设施,局部改造现有1#转炉二次除尘设施。项目建成后全厂年炼铁、炼钢产能分别维持在244万吨、221万吨不变。
本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江苏淮安清江浦经济开发区特钢产业园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你公司应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钢铁产能调控和产量管理规定。本项目实施后,全厂不新增炼铁、炼钢产能。
(二)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整体水平,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本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Ⅰ级水平,同时确保环保绩效达钢铁行业A级水平。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同时满足《关于印发江苏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函》(苏大气办〔2018〕13号)中超低排放要求,氟化物参照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车间颗粒物无组织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表4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监控浓度限值。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加强全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项目精炼净环水系统排水进入连铸浊环水系统作为补水,连铸浊环水系统排水经南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部分回用。回用水参照执行《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HJ 2019—2012)表3限值要求。项目不新增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
(五)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同时做好台账管理。精炼渣由集团子公司淮安淮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处置后回用于厂内炼钢,除尘灰送厂区烧结工段配料使用,废布袋和废耐火材料更换后由供应商直接回收。废液压油和废油桶作为危废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项目依托的浊环水区域、综合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库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安全与应急管理“强基提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苏环发〔2023〕5号)相关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最新管理要求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 878—2017)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你公司应对粉尘治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确保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3.36吨、氟化物≤0.25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2272.787吨、二氧化硫≤1925.517吨、氮氧化物≤2667.111吨、挥发性有机物≤16.46吨、氟化物≤17.4539吨、氨气≤6.3526吨、硫化氢≤1.059吨、二噁英类≤5.1649TEQ。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42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204.544吨、挥发性有机物≤28.48吨、硫化氢≤1.0吨。
(二)水污染物: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回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本项目投产前,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厅委托淮安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淮安市生态环境局、淮安市清江浦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