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钢又一钢铁项目获批!不新增炼钢产能!
江苏利淮钢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利淮钢铁有限公司炼钢2×25t合金熔化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西安南路188号企业现有厂区内,拟在现有转炉车间钢水接收跨增加2套25吨合金熔化炉,用于高合金钢冶炼熔化合金,车间外配套建设合金熔化炉除尘系统、闭式冷却水系统及其他公辅工程配套设施。全厂不新增炼钢产能。
该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江苏淮安清江浦经济开发区特钢产业园产业定位,符合《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等文件规定。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江苏春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5〕21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钢铁行业产业政策,新增合金熔化炉仅用于熔化部分铬铁、镍铁等合金原料,不得熔化废钢。你公司应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钢铁产能调控和产量管理规定,本项目实施后,全厂不新增炼钢产能。
(二)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整体水平,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本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先进水平,同时确保环保绩效达钢铁行业A级水平。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合金熔化炉投料、熔化、出料废气经半密闭集尘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43m高DA180排气筒排放。未收集的部分合金熔化炉投料、熔化、出料废气经屋顶集成系统(厂房封闭+屋顶抽风)收集至现有“转炉三次除尘系统(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DA101排气筒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函》(苏大气办〔2018〕13号)中超低排放要求;镍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速率。车间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4限值;厂界颗粒物、镍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监控浓度限值。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为设备循环冷却水系统产生的少量排污水,为间接冷却水,回用于转炉一次煤气洗涤水,洗涤后的水沉淀再循环使用,不外排。
(五)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邻近交通干线(西安路、山深线)和内河航道(京杭大运河)区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其余厂界达到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同时做好台账管理。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废油、废油桶,应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固体废物主要是除尘灰、废耐火材料、废布袋、废包装袋,其中除尘灰回用到烧结工序,废布袋和废耐火材料更换后由供应商直接回收,废包装袋外售综合利用。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项目依托的浊环水区域、综合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库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安全与应急管理“强基提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苏环发〔2023〕5号)相关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最新管理要求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 878—2017)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项目以合金熔化炉车间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一)你公司应对粉尘治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确保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986吨、铬及其化合物≤0.0013吨、镍及其化合物≤0.0003吨。(无组织):颗粒物≤0.285吨、铬及其化合物≤0.0004吨、镍及其化合物≤0.00008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2272.777吨、二氧化硫≤1925.517吨、氮氧化物≤2667.111吨、二噁英≤5.1649g-TEQ/a、氟化物≤17.4539吨、VOCs≤16.46吨、氨气≤6.3526吨、硫化氢≤1.059吨、铬及其化合物≤0.0013吨、镍及其化合物≤0.0003吨。(无组织):颗粒物≤204.544吨、氮氧化物≤0.016吨、VOCs≤28.48吨、硫化氢≤1吨、铬及其化合物≤0.0004吨、镍及其化合物≤0.00008吨。
(二)本项目不新增水污染物。
全厂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66.938吨、悬浮物≤38.638吨、氨氮≤6.699吨、总氮≤20.084吨、总磷≤0.67吨、石油类≤2.193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项目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淮安市清江浦生态环境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分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淮安市清江浦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